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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www.sunfk.com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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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学网从教育部阳光高考考试信息公开平台获悉,湖南师范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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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质,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全名为“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简称“湖南师大”,学校国标代码为10542,英文校名为“Hu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学校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会长沙,现有二里半、天马、南院、桃花坪、咸嘉湖、张公岭和附属湘东医院(坐落于湖南株洲醴陵市)共7个校区;注册地址为“长沙岳麓区麓山路36号”,邮政编码:410081;学校网址:http://www.hunnu.edu.cn/。

  第四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需要者,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与有关规定者,则授与相应学位。

  第五条我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南人民政府主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与湖南重点共建“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出色高校,湖南“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校拥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与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六条我校普通本科招生主要类别有:普通类、艺术体育类、南疆单列计划、支援吐鲁番定向计划、职高对口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中国大陆西藏高中班、中国大陆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公费定向师范生、运动练习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中外合作办学、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运动员、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依据台湾区域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台湾学测”)等。

  第七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我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院有关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第九条我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方位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十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平时工作。

  第十一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同意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的政策方针和湖南教育厅的统筹安排,结合学校近年来各地生源水平和毕业生就业等状况,兼顾区域平衡等原因,拟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分省计划按需要准时报送到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

  第十四条我校预留计划低于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市)优质生源与解决同分考生录取的问题。预留计划用时,坚持水平优先、公开透明的投放原则。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我校是面向全国选拔招收高水平运动队员的高校。学校依据招生计划对校测项目组织高水平运动队专项测试,依据专项测试(含校测和全国统测)成绩,结合学校运动队组队需要,确定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我校面向全国具备保送资格的16所外国语中学招收外语类保送生。学校组织外语类保送生的考核,依据考核成绩,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我校是面向全国进行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的院校。学校组织考核,依据考核成绩,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考试报名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应艺术类专业的统考。

  第十九条考试报名我校体育类专业(含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应专业的统考。

  第二十条考试报名我校运动练习、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2个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体育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测试。

  第二十一条我校根据教育部需要,组织港澳台有关种类的招生考试(考核)。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我校实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拟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状况,以其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公平公正录取。

  第二十三条我校依据各省(区、市)生源状况确定调档比率。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十四条我校认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考试加分)提档,依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定分数级差。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推行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同一专业(类)录取时,若考生分数相同,生源省份如有同分排序规则按生源省份的同分排序规则实行,生源省份没同分排序规则的,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数、外、文综,理工类依次比较语、数、外、理综。若单科成绩一模一样,我校将增加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没办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类)。所有专业志愿都没办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置。

  第二十六条对于高考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我校录取原则按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七条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按生源省份有关规定进行寻求志愿。对于填报寻求志愿的考生,我校将根据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的缺额计划择优录取。若寻求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水平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八条对于考试报名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湖南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202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实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考试报名我校体育类专业(含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对应专业录取原则实行;对于考试报名体育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按我校公布的专项招生简章实行。

  第三十条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中国大陆新疆高中班、中国大陆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支援吐鲁番定向计划、职高对口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公费定向师范生、运动练习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运动员、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学测等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实行。

  第三十一条我校自2021年起试点书院制培养模式,选拔出色学生进入书院培养,具体选拔、培养方法见专项简章。

  第三十二条我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时不分具体专业,入学后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三十三条我校各专业(类)不限制考试报名语种,但学校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三十四条考试报名我校外国语言文学有关专业(类)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民族预科及贫困区域民族专项招生、华侨和港澳台区域学生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三十五条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需要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公告》(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补充规定实行。因健康情况不符合有关专业录取需要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怎么收费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湖南进步和改革委员会、湖南财政厅和湖南教育厅核定的怎么收费实行。

  第三十七条考生录取结果将根据教育部相关需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查看。

  第三十八条新生入校1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察、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紧急、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将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置。

  第三十九条我校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等手段,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731-88872222,招生信息网:https://zsb.hunnu.edu.cn/,微信公众平台: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监督电话:0731-88872206。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考试信息公开平台和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我校原有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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