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中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实质状况,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公开程序、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拓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大众媒体、考生、父母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字: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第六条 英文名字:LANZHOU RESOURCES
“助”: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贷”: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县办理)。
2.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
3.单设国防奖学金,在校入伍学生可以直接享受;
4.天水麦积区琥珀镇就读我校的学生享受减免学费;
5.在中等职业院校学习期间,参加学生技能大赛获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二等奖及以上、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省赛”﹞一等奖)考入我院的新生免除第一学年学费;舟曲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秦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环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积石山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甘肃镇原县职业技术学校等5所对口帮扶学校的“国赛”获奖与“省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考入我校的新生免除第一学年学费。
6.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在高职(专科)学习期间满足以下条件并考入我校的新生免除第一学年学费:
(1)在教育部、人社部牵头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国家一等奖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2)在教育部主导的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革新大赛(原中国国际“网络+”大学生革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国家一等奖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3)全国学生运动会个人竞赛项目中进入前3名的应届毕业生。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行业主管部门一同主办的数学建模竞赛、广告艺术大赛(高职组)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国家一等奖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推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公开报名要求,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法,同意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1)8798186。
第十章 新生入学
第四十二条 新生复查和体检: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方位复查和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有关机构备案。对体检复查后不可以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置。
考生凭录取公告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需要,办理报到手续。不可以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赞同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赞同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舍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舍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大全,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将来20日之内传报生源所在省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录取后确定舍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准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防止招生院校网上注册学籍。
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第三录取注册的,责任由考生承担。
凡按考生志愿录取的考生,如没报到入学,下一年度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它上一年度录取未报到状况向招生院校提供,若学校以考生诚信缺失不予录取,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十一章 证书颁发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人才培养策略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相应学业水平的本科或者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学业水平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与条件的职业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与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结合办学实质、培养定位等,本校职业本科应对管理、信息安全与管理两个专业点授与工学学士学位;外贸电商专业点授与管理学学士学位。其余专业点均授与相对应的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毕业时,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质时间填写。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类)不限制语种,但只开设英语、日语公共课。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介绍、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当年各种类招生简章或通过学校招生服务网查看。
第四十八条 新生住宿地址为: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校本部。学校依据学生培养及管理需要安排住宿,宿舍一般为6-8人间,特殊状况除外。互联网、暖气等设施齐全,住宿成本见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录取结果根据教育部需要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服务网查看。学校按考生高考考试报名中填写的收件地址、收件联系人邮寄录取公告书。
第五十条 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甘肃兰州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730021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lzre.edu.cn/
学校招生服务网址:http://zsc.lzre.edu.cn/
学校公众号:lzre1951
学校招生公众号:lzre1951_zs
电子信箱:lzre_zsc@lzre.edu.cn
咨询电话:(0931)8799489、8799137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同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需要、规定如与本章程有不同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或有关省份高考考试招生政策调整,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将依据有关政策拟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五十三条 各类招生宣传行为及内容须经学校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推行。凡未经招生工作处授权,私自宣传致使招生问题,后果由传单位自负,导致不好的影响及损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从未委托别人或第三方组织进行考试、预录取、录取等有关工作,任何机构和职员向考生及父母散布不真实信息、导致不好的影响及损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考生及父母需通过官方合法渠道获得招生信息,如有疑问可进入本章程第五十条提供的官方渠道及方法进行确认。学校从未向任何单位、机构、个人违规做过任何招生,请考生及父母不要轻听轻信,如导致不好的影响及损失责任自负。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讲解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处。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