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与教育部、江西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质,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是指根据江西教育厅正式下达我校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拓展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全方位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同意纪检监察部门、考生、父母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江西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3424。是江西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江西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江西第二轮“双高计划”高水平学校立项建设单位、江西平安校园、江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条 主管单位:宜春人民政府。
第三章 招生专业介绍及收费
第六条 江西教育厅下达我校招生总计划,我校依据办学实质状况,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上报江西教育厅。各专业学费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规范收费,住宿怎么收费为800元/年。口腔医学(中外合作办学)、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怎么收费见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s.ycvc.jx.cn)。
2024年招生专业介绍及学费收费标准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我校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要求。
2.依据培养目的,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
3.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当年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分数线。
4.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公告》(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医护类专业需要无色盲、无色弱。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我校自主单招考试,由学校划定最低分数线,凡已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根据梯度志愿录取规则,遵循志愿优先,分专业按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
第九条 对所有高考考试进档考生,依据本人填报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根据平行志愿录取规则,遵循分数优先,分专业按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同分状况下,依据录取省份的投档排名原则录取。
第十条 艺术类考生还需获得本省专业考试合格证。艺术类考生按专业合格、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生源不足的状况下,再依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寻求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用有关省份统考成绩,按投档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考试文化成绩高者。若生源地所在省招办有特殊需要的,按其文件规定实行。
第十二条 考生男女比率需要不限,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 没办法满足其所填报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校进行退档处置。空余计划依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寻求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五条 学生进校后申请转换专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六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公告书,按学校相关需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视状况予以处置,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进行体检复查,对发现因身体缘由不适于在录取专业就读的,调整其专业;对不适于学校所有专业的,予以劝退并不予注册学籍。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高等教育阶段打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手段给予资助。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获资助者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每生每年8000元;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生每年5000元。学校还设立了出色学生奖学金,出色学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生每学期1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可同时申请学校困难补助或“一对一”帮扶。
第八章 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需要的,颁发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通过有关考试还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地址:江西宜春锦绣大道996号 邮编:336000
咨询电话:0795—3203236、3203019
学校网址:https://www.ycvc.jx.cn
招生网址:https://zs.ycvc.jx.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察通过,适用于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讲解。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规定不同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