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长安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质状况,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字:长安大学。地址:陕西西安。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种类:教育部直属、全日制公办本科,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由教育部与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陕西人民政府共建。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需要者,颁发长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与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长安大学本科招生包含普通高考考试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西藏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侨招生等。
长安大学招生工作全方位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状况,择优录取。
第五条 长安都柏林国际交通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我校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入学即同时在两校注册学籍,使用“4+0”(即四每年平均在长安大学学习)双学位培养模式。学院开设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汽车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和交通运输(中外合作办学)三个本科专业。学生修完双方一同拟定的人才培养策略所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即可获得长安大学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都柏林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长安大学与法国高等信息工程师学院合作举办AI专业是教育部予以资格认定的中外合作本科学历教育项目。新生入学同时在两校注册学籍,使用“3+1”双学位培养模式,前三每年平均在长安大学学习,第四年在法国高等信息工程师学院学习。学生修完双方一同拟定的人才培养策略所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可获得长安大学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法国高等信息工程师学院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长安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八条 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科招生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拓展工作,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平时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招生工作同意考生、父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长安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根据“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拓展学校分省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长安大学面向全国招生,依据国家政策需要,着力促进地区、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和生源水平、各专业就业状况等原因,确定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用时,坚持水平优先、公开透明,主要投放到国家政策需要及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进行阅档。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认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定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高考考试投档成绩。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高中一年级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能超越20分。所有高考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能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经我校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种类招生考生,其打折政策以相应招生类别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状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寻求。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没有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寻求。若寻求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投档成绩,根据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专业志愿没办法满足的投档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状况调剂录取,直至录取额满;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置。
第十六条 对于投档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的状况下,根据数学、语文、外语顺序优先录取有关科目分数高者;提供考生综合素质档案的省份,在专业调剂录取中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第十七条 在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我校只录取选考科目与专业需要科目一致的考生。
第十八条 我校普通类招生专业介绍不限制男女比率。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需要原则上实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有关补充规定。具体如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有关疾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第一条实行。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可以录取的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地质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可以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含应用物理学、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查工程、交通运输专业。
3.不可以准确辨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可以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含经济统计学、工程管理、云数据管理与应用、工商管理、会计学、行政管理专业。不可以准确在显示器上辨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可以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港澳台侨等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单独发布招生简章。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不再组织专业考试,考生高考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普通专业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线(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实行其有关规定),学校直接根据高考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体育类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录取,同分时依次根据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高考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试报名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根据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规则实行,学校对口试不另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工科试验班、国际工程班专业和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其招生专业介绍本科教学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讲课。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小心填报专业志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行大类招生,通过专业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根据专业分流方法进行专业分流,大类招生策略在长安大学本科招生网按年度进行信息公开。如学校对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进行改革和调整,以入学后有关分流和管理方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打造有国家资助、社会捐助、学校奖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成才型资助育人体系,满足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学生经济层面与成长进步层面的双重精确需要。
勉励机制中设有国家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等;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资助、社会捐赠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冬寒补助等;成长与进步机制中设有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学生技能提高计划、大学生革新创业练习营等。学校资助咨询电话:029-61105098、61105385。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进步和改革委员会当年核定的规范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29-82334104、82334813。传真:029-82334099。监督电话:029-82334612。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b.chd.edu.cn。官方微信:长安大学本科招生。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有关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成本。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部分省份高考考试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有关政策当令调整相应内容,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